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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清远市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20-01-10 点击: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更好地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我市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和市民参与度,切实办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实事项目,现就关于征求《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告如下: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3月10日至3月25日。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qy3866075@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好《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及养老待遇发放指导意见》(清府办〔2015〕71号,简称71号文),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2008年7月1日前)及71号文印发前无批文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认定。

    (一)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2008年7月1日),征地后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达到71号文领取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1970年12月7日前出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在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2008年7月1日)至71号文印发前(2015年12月7日)未计提征地社保资金,征地后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达到71号文领取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1970年12月7日前出生)的被征地农民;

(三)项目征地已计提并预存征地社保资金的,从资金预存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时间仍未取得征地批复手续的被征地农民。

(四)以上三项被征地农民,由所在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同时提供:

1.与项目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复印件);

2.已支付征地安置补偿款的付款证明(复印件);

3.截止2015年12月7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其中有资金预存的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16周岁以上人员名单。名单经镇(街)政府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认定、有预存资金的项目征地批次才能视同已获得批复的情况处理。

(五)对已预存征地社保资金却不能同时提供第四项1、2点相关材料的项目征地批次,由所在经济联合社(村民小组)出具不属事实征地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证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征地不成功证明或没有批准征地的证明材料,由征地单位(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退还预存的征地社保资金,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退还预存的征地社保资金。

二、在71号文印发后未计提并预存征地社保资金的项目征地,不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进行认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各县(市、区)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前根据本地当年征地社保统筹基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做好次年统筹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每年年底前确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具体金额(或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具体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资金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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