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异地贷款的补充说明
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省内异地缴存互认流程的指导意见》(冀房金管【2015】1号)有关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加盖中心公章,接受异地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向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电话核实相关信息。省外异地缴存互认可参照执行。
我“中心”可以认可对方(省外)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格式缴存证明,但内容需满足我“中心”贷款需要,需加盖业务章,有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以便核实。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我“中心”无法受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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