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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_陕西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6-10-21 点击:

各缴存职工、各受托银行: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要求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为确保缴存职工公平、合理、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防范资金风险,我中心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不低于30%。

  三、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二)如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不满6个月、断交3个月以上、封存、冻结)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三)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大于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2)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8倍×缴存时间系数


  (四)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小于2万元的:


  1.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四、核定借款人配偶收入时,已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缴存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按实际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五、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后5年。

 

  本通知自1月20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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