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公积金期房贷款抵押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泰公管发〔2015〕77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管理部:
近期,在管理中发现存在部分虚假购房骗贷行为,为有效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经研究,现对期房贷款抵押相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购买期房贷款,根据泰房委办发[2010]2号文件有关要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开发公司、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只有在购买签订了三方协议后的开发公司所售住房时,方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除异地购房贷款外,其他期房贷款一律使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不得使用其他住房进行抵押。
2、原泰公管发[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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