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5】3号),规范开展沧州市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用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尚未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管理部(分中心)具体经办本辖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放款业务由已与各管理部(分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合同的商业银行承办。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住房的借款人或配偶。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将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银行已经同意;
(三)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用于购买2套(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四)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所购房屋为2010年(含)以后购房贷款,且已正常还款1年以上;
(五)申请人用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所购房屋为预抵押状态的,所购楼盘须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签约的楼盘;
(六)《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现行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超过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三)不超过按《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可贷额度。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规定的现行最高贷款期限;
(二)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剩余期限;
(三)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含)的年限(精确计算到月份)。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房屋套数认定,按申请人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担保方式,一般采取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审核及审批,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发放途径: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协定的账户;由中介公司垫付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中介公司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中心)协定的账户。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确定上述一种商转公贷款发放途径。
(一)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是指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管理部门预审同意后,申请人先自筹资金还清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余额,并于15个工作日内解除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购房屋抵押,再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并在抵押手续到位后,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与公积金协定的个人帐户。
申请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商转公贷款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4、申请人办理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抵押合同》及购买该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人结清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证明资料;
6、申请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所购住房的抵押证明;
7、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中介公司垫付还清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是指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管理部门预审同意后,由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的中介公司负责还清申请人的原贷款本息余额,并提供担保,落实抵押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中介公司帐户。
申请人应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商转公贷款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4、申请人办理原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和《贷款抵押合同》及购买该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公司还清原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证明;
6、中介公司出具《阶段性保证书》、《个人委托划款授权书》;
7、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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