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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指南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8-25 点击:

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指南

 

购房等非清户提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凭个人申请和相应证明资料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或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下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等自住住房,交纳首付款之后,可以凭购房合同、首付不动产发票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金额。缴纳全额购房款取得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全额不动产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再次提取一次购房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全额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总额。


(二)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或为直系亲属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首套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5万元以下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首套证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已确权的需要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未确权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全额不动产发票;农村集体土地提供宅基地证或房契、土地使用证。提取额度以契税证、购房发票的房屋总价为准,房改房及其它无法确认房价的以870/㎡计算。同时还需提供当地产权部门首套证明及关系证明。每年提取一次,(间隔必须满十二个月)。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贷款5万元以下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减去贷款额。


(三)农村及城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及城建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明并实地勘查;


翻建、大修(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件)自住住房的:


1、属农村或城郊集体土地的,提供《宅基地证》或《房屋契证》、《土地使用证》及乡以上政府批文并实地勘查;


2、市区范围内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提供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实地勘查。


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额。

职工以配偶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同时到场共同办理。


二、无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市场其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1、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和房租收据,每年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2、租住市场其它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0M2,超过以140M2计算)的,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信息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租赁协议及出租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租赁价格执行(暂按每月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三、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治疗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两年之内的《诊断书》、临床《病历》、收费票据、及关系证明,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报销之后的实际支出额度,实际支出不足一万元的以一万元计,超过一万元的以实际支出额计。后续治疗的,每半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同期治疗报销之后的实际支出额度。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职工持最低生活保障证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五、2015年以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房装饰装修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额度执行,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自2015年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执行,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划拨已裁定的涉案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涉案人夫妻双方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办理划拨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划拨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已生效的法院划拨住房公积金裁定书。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从发放贷款之日(以借款借据日期为准)起,第二个月可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取提取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清户提取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清户提取:

(一)职工离、退休的。持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清户手续。


(二)单位撤销、合并、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持《失业证》、加盖解除合同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再就业优惠证》、《人事代理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对应材料清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三)职工调离本市持工作调离证明,出境定居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办理清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持职工死亡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缴存单位出具的无争议证明文件由合法继承人办理提取;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五)个人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需提供单位同意个人辞职批复或开除决定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本人授权委托书办理提取储存余额。


(七)因参军、入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伍、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提取储存余额。


二、符合清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期内无逾期记录的,可办理清户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本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人员与本人关系证明及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第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等必要的证件外,不再提供还贷证明、购房或贷款资料。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提取条件而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缴存职工可凭提取要件在工作地或缴存地就近办理提取手续。

 

公积金支取受理地点

 

张家口口市经开区胜利中路182号(张家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电话:0313-7680037

路线:公交车4路、11路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桥东区胜利中路215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营业大厅 电话:0313-2080500

路线:公交车2路、3路、4路、11路、33路 36路、37路后屯站下路西即到桥西区祭风台街口SOHO国际D座三楼营业大厅 电话:5919681

 

路线:公交车6路、10路第一医院站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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