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莆房金业管〔2015〕22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市审改办《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莆审改办【2015】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和缴存在不同管理部的职工申请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由贷款管理部直接受理审批,无需再到缴存管理部确认办理。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其时间认定以过户后的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
三、商转公贷款用原房地产抵押的,原房产的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与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间间隔在5年内(含),原房地产无需评估,其评估价以原房产商品房备案表登记的总价格认定。超过5年的,所抵押的房地产需进行价值评估。
四、新购二手房为开发公司新开发的商品住房,且一手房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与申请二手房贷款时间间隔在5年内(含),该房产无需评估,其评估价以商品房备案登记的总价格认定。超过5年的,所抵押的房地产需进行价值评估。
本通知自2015年7月29日开始执行。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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