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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芜湖市《关于印发<支持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房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房金委〔2015〕9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9-08 点击:

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房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金委〔20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芜湖市支持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房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附:
 
芜湖市支持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购房


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支持芜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规范被征收人家庭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市区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 贷款对象需同时满足:


1、列入市区(不含四县)棚户区改造计划,且未享受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


2、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款到位之日起12个月内,在芜湖市区(不含四县)购房(二手房、别墅除外)并提交贷款申请;


3、棚改居民(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多套普通商品住房,可依照本办法享受一次个人住房贷款。


(二) 贷款条件需同时满足: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家庭经济收入达不到还款要求的,能够追加共同还款人或提供担保人;


3、信用良好:本人及配偶征信报告中显示没有有连续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12个月(含)以上违约记录;


4、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首付款比例;


5、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6、连续6个月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意贷款人处置抵押房屋;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3、《户口簿》或《居住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收入证明(包括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


6、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征收拆迁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算表、征收补偿款结算证明;


8、购房合同;


9、首付款凭证;


10、预销售许可证或初始登记证;


11、个人征信报告(包括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


12、借款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时,需提供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1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 首付款比例: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2、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首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4、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 贷款额度:


1、被征收人应将其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购房首期付款,如有需要,可适当扣除新购房装潢费用(最高1500元/平方米)。


2、夫妻双方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两次以下(含)贷款记录,并已还清的,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房金融公司)进行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额度不超过35万元。


3、夫妻双方均未在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住房金融公司申请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


(三) 贷款期限: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额度、还款能力、年龄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后的5年。


(四)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利率执行;住房金融公司按揭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0.85倍执行。


(五) 还款方式:


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三、风险控制


(一) 收入证明:


1、借款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个人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2、借款人为自由职业者,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二) 借款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有限时(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之比超过50%),需要追加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需提供收入证明和征信报告;


(三) 建立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通道。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需要处置贷款抵押物的,借款人家庭必须腾出抵押房屋,住房金融公司提供政府公租房让其租用;借款人腾出的抵押房屋,由住房金融公司按法定程序处置,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公租房首期租赁费用及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


四、贷款资金来源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金融公司贷款由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筹集。


五、财政补贴


住房金融公司贷款利率优惠差额,市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8.5%补贴给惠居住房金融公司,由购房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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