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和贷款费用情况说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的通知》(济住管字〔2015〕2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贷款担保政策,现就有关担保方式和贷款费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担保方式。目前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现房抵押和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质押、担保公司担保四种,贷款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自主选择担保方式。
二、贷款费用。采用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现房抵押和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职工均不需交纳任何贷款费用;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会根据其内部收费标准向贷款职工收取一定的贷款担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以所购住房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的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收取方式的通知》(济住字〔2014〕44号)规定,凡需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含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贷款银行承担,不向职工个人收取。
采用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开发商签订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商应按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贷款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贷款保证金。待贷款职工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退还开发商保证金。
三、代理服务。据了解,目前有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代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该服务为中介机构的企业行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无关。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费非住房公积金贷款必要费用,贷款职工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谨慎选择服务项目。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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