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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河北省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9-18 点击: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 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委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


第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代委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及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一年以上;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购房首期付款一般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


6、所购住房可用于抵押;


7、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限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计算,最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委托人依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为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承德市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借款人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3、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首期付款凭证;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委托人对借款人的申请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借款人凭委托人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到委托人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四)委托人根据借款人所办理的担保手续和借款合同向受托人划拨贷款资金。

 

第五章 贷款抵押、发放和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和担保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在办理借款手续、担保手续后,委托人将贷款资金拨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内,受托人根据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定的购房合同的要求,将贷款资金以转帐方式划至售房单位专用帐户。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受托人与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签订委托代扣协议,在约定的还款日受托人从借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公积金贷款本息由委托人认定的偿还方式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若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前向受托人提出部分或全部还款申请。


第十八条 借款人须按约定的方式及期限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人代为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两年后可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两年支取一次,贷款还清后停止支取。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在本市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意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受托人及担保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负责审查借款人相关材料,调查借款人资信情况,确定公积金贷款发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监督受托人和担保人办理贷款手续和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以及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并及时将回收的贷款本息划入委托人帐户内。


第二十四条 担保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和担保手续,协助受托人催收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人可依法按下列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1、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后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借款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担保人可依法采取有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4、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的欠款,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发生纠纷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附件继续有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承德市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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