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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关于2015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浙江省温州市关于2015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补充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9-23 点击:

关于2015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补充通知

 

温公积金〔2015〕5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2015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2015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在2014年度的计算口径基础上,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额度纳入计算。


二、报送方式


(一)已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按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办公室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5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并附工资统发办提供的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表。


(二)未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5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


三、报送时间


各单位于2015年9月1日—15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5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还需提供电子表格格式文本),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申报单位每一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四、补缴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两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按照缴存基数与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同步的原则,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也从2014年10月份起算,由缴存单位填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进行补缴;已列入工资统发的单位,须经工资统发办审核同意,未列入统发的单位,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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