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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江苏省泰州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0-11 点击:

关于印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房委办发[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附件: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

贴息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矛盾,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承办银行合作,在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时,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职工,经中心和承办银行双方审批同意,由承办银行发放商业住房贷款,因商业住房贷款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由中心在职工还款次月给予补贴的贷款方式。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宽松时,中心可停办公转商贴息贷款或者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在本市购买预售商品房、二手房等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且借款申请条件、贷款房源、贷款额度和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承办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

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中心和承办银行作出审批决定后将不再予以变更。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承办银

行申请组合贷款。因不符合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条件而被退回的职工,可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受托银行向中心申报承办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经中心审批同意、签订合作协议。

中心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申请的受理、审批,对符合规定的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利息差进行补贴。

承办银行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回收、核算,承担贷款风险责任。中心根据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按揭楼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及时调整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

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承办银行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由中心与承办银行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公转商贴息贷款补贴利息所需经费从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一)职工凭贷款申请材料向中心提出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申请,中心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职工符合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委托还贷手续;

  (二)职工向承办银行申请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手续,承办银行审批通过的,签订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泰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补充协议》后办理放款手续;承办银行审批不通过的,职工可重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职工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承办银行于次月初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还款数据反馈给中心;

  (四)中心根据承办银行提供的还款数据,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职工进行利息补贴,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通过承办银行划入借款职工的贷款还款账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且符合扣划条件的,扣划的公积金随贴息资金一并划入职工的贷款还款账户。

第七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放贷后,记入主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记入主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第八条  中心在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职工正常还贷期间根据借款职工月还贷款利息,依照约定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按月补贴利息差额。因借款职工逾期还款所支付的复利、罚息部分,或超过约定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差产生的利息差额,中心不予补贴。

还贷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调整后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分段重新确定月贴息金额。

第九条  借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贷款贴息且不再恢复: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中心有权终止贴息,依法追回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连续逾期三个月未还的;

  (三)收到中心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通知后30日内不办理的;

  (四)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五)拒绝或阻碍中心、承办银行等相关各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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