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贷款抵押物由担保公司担保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咸公积金管〔2015〕1号)的有关精神,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控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中心决定实施贷款抵押物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大学生创业的正常缴存三个月以上;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且已新购住房的自然人(包括异地):补缴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2000元(其中大学生创业补缴1000元)。
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且已新购住房的职工,缴存余额已达到或补缴至2000元(其中大学生创业补缴至1000元)即可;
4、贷款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还款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二、贷款抵押物条件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职工,申请办理购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时,其贷款抵押物为自身、家庭或亲属的符合抵押条件的房产;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且已新购住房的自然人,申请办理购房贷款时,其贷款抵押物为新购住房。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房产作为抵押物,取消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质押贷款。
三、担保公司
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由咸宁市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贷款申请人将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贷款申请人作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手续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担保公司。
四、本办法暂试用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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