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印发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35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印发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35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07 点击:

关于印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哈公积金发〔2015〕35号)

 

中心各处室、办事处,铁路分中心: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切实减轻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方便贷款职工办理偿还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制定《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5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切实减轻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即被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纳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与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的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配偶(以下统称还款人,即委托人),按照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无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均可申请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

第三条  还款人必须由本人办理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他人不得代办。

第四条  还款人申请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时,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含)以上。

第五条  遇国家利率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及《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人偿还贷款额于次年一月一日起随利率调整而变化。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业务受理

还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所属办事处或银行柜台申请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根据还款人的不同,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本人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三)借款人与配偶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户口不在一处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四)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配偶三方共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须提供三方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户口不在一处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

二、签订协议

公积金中心授权所属办事处(大厅)、银行柜台等经办网点具体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签订业务。还款人填写《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经办网点须对还款人提供的要件进行审核,符合签约条件的,还款人确认协议内容无误后,甲乙双方签订《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提取日期

公积金中心与还款人自签订《协议书》当日起生效,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取还款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与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扣款日期以借款借据所载明日期为准。

四、提取顺序

公积金中心按先借款人本人后共同还款人再配偶的顺序,依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五、提取额度

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大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当月应还款额依次提取还贷;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当期贷款月还款额时,按还款人公积金账户当期余额提取公积金还贷,不足部分从还款人银行还款储蓄卡(折)中扣划。

六、协议解除

(一)还款人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

(二)如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履行,并追究甲方责任。

(三)还款人提出提前解除委托协议时,还款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受理网点及银行柜台办理协议解除手续。

第七条  委托协议解除后,公积金贷款仍未还清的,还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八条  还款人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还款人本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受理网点及银行柜台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后果由还款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还款人应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贷款月还款额变动情况、按月委托提取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保证在银行开设的还款储蓄卡(折)中有足够的金额用于偿还贷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由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20日施行。2012年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按月提取规定(试行)》(哈公积金字〔2012〕18号),同时废止。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