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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19 点击: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5〕24号),进一步加大对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1、缴存时间的认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2、首付款比例的认定:根据8月31日三部委文件精神(建金〔2015〕128号),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和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20%。

    (二)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贷款金额根据夫妻双方的还款能力、信用情况、抵押房屋评估值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决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60%核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月收入的,可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

    (三)提高贷款额度及年限。现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40万/30年,个人信用贷款为30万/20年。以后将根据全市房产市场情况及我市实际适时调整贷款额度及期限,经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申请人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

    (四)调整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在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滨州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提供省内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仍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五)根据借款人需求,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共同考察确定贷款意向。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借款合同由中心与商业银行分别签订。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必须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须先向中心申请贷款,不足部分再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收益和贷款风险由中心和商业银行按贷款比例分担。

    流程及有关规定:职工持贷款申请资料先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批同意后,通知借款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去商业银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待银行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去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等手续,银行取得抵押权证后发放贷款(原则上同一天放款)。借款人必须分别开设银行卡还款账号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风险由中心与银行按贷款额比例分担。

    (六)开展商转公业务。

    1、贷款对象和条件: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已达到银行提前还款条件,未产生过逾期,符合中心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必须为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2、申请资料及额度:除现行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原件或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证明;贷款提前结清证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不得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限。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内。

    3、流程及有关规定:职工持申请资料先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对商转公申请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办理的答复,同意贷款的,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中心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须在30日内办完提取还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心收到结清证明、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后,由中心录入系统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申请人去银行办理合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发放等手续。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按规定进行评估。商转公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中心资金使用率超过85%时,可暂停商转公业务。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租赁商品房及公租房提取条件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滨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滨州市范围内租赁住房、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提取时间:每个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租房提取限额: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租住公租房的,每次提取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最高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超过最高提取额度的,按最高提取额度提取。目前,我市最高提取额度为每年10000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租金水平及合理租住面积适时进行调整。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购房提取条件及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最后一次购房款票据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当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须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一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后满6个月后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2、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及证明关系的同住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已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滨州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购房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缴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的,须正常还款12个月后,未连续出现3次以上逾期的,按贷款余额留存15%的基础上,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款本息额。

    (三)物业费提取

    1、提取条件及时间: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如夫妻任何一方用其它方式申请贷款或提取后将不再享受此政策)。

    2、提取额度: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现行提取额每年不得超过1700元,以后将根据我市物业费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3、提取流程: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结婚证、缴纳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夫妻双方确无公积金使用记录,予以受理。申请人次年如需提取,12个月后应重新提出申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1、提取条件及时间: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

    2、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3、提取流程: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结婚证、缴纳住宅维修资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在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夫妻双方确无公积金使用记录,予以受理。

    三、加强风险防范

    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职工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贷款,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黑名单,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加强对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与分析,当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超过85%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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