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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宁波市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21 点击:

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支持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现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数


    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完善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进行认定。


    三、提高首套房贷款限额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80万元/户提高到90万元/户。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5日起实施。高校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仍按《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及《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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