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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买房可以贷款吗]山东省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11-26 点击: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8号)和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意见》(莱政办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对象

 

(一)户籍在我市的缴存职工,在市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在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在山东省范围内其他地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我市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持缴存地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状态正常,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冻结;

 

(三)购房为普通自住商品房;且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征信记录因信用卡或个人贷款出现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同意按照我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

 

(一)贷款额度根据以下条款测算:

 

1、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异地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

 

3、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的50%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当期利率执行)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为:1-5年(含5年)年利率2.75%,5年以上年利率3.25%。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1-5年(含5年)年利率3.025%,5年以上年利率3.575%。

 

(四)担保方式

 

1、保证人保证,具体保证人数根据借款人夫妻双方和保证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须由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五)贷款偿还办法按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房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购买二手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贷款申请表2份(中心提供空表样)

 

3、面谈记录(中心面谈)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

 

5、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书(中心提供)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凭中心出具的介绍函到银行打印)

 

(二)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证明;

 

(三)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售房企业公章);

 

(四)莱芜市及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房屋登记情况证明;

 

(五)办理担保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需提供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担保承诺书(中心提供空表样)

 

2、借款申请人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后,可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注:以上资料须用A4纸复印

 

五、贷款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需携带购房资料向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告之贷款所需审核资料。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心提供空表样)到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真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以上相关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二个月内)。


    (三)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向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包括上述证明在内的异地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申请人异地缴存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无误后,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贷款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申请人按本市正常贷款流程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偿还、违约责任和贷款监督

 

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违约责任和贷款监督,按照《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细则由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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