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2015年度物业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切实为缴存职工谋实事、办好事,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办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及额度
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000元的,以账户余额为限,提取到百位。
二、提取要件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的,由缴存单位统一办理。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该业务时,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提取申请表》、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缴存单位账户详细信息(含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楼会议室(西宁市黄河路23#国源大厦九楼)办理物业费支取业务。
三、提取时间
2015年度物业费提取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过期不再受理。
四、提取要求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上述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办理物业费提取手续并及时发放给缴存职工本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将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6106345 6279827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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