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入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借款人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信息证明)测算。借款人可不提供收入证明,若借款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公积金缴存额测算的收入时,仍可依据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其收入,明显超过当地平均收入的应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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