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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邮编|安徽省蚌埠市关于印发《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1-03 点击:

关于印发《蚌埠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蚌埠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暂行)已经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蚌埠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蚌埠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我市(含所辖三县)以外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指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缴存职工。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以外其他城市购买住房,并在购买地申请贷款的,执行房屋购买地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贷款条件 申请异地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蚌埠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且本人(或配偶)具有蚌埠市户籍;

 

2、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且账户状态正常;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没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5、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足以影响本次异地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商业贷款或债务;

 

6、实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职工夫妻双方均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职工夫妻仅一方(或单身)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5万元。

 

申请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配偶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额度比照夫妻双方均在我市缴存核定。

 

第五条  贷款材料 

 

除我市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备材料之外,异地贷款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省内异地缴存职工也可使用省住建厅制订的缴存证明格式。

 

缴存证明应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

 

(二)申请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附工资卡近期连续5个月以上收入明细单);

 

(三)银行打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职工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并提供在我市工作居住的亲属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及一位在缴存地工作居住的亲属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

 

第六条  贷款流程

 

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准备申请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中心网点)进行申请。中心网点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贷款信息进行核对(网络、电话),符合要求的,为申请人开立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受理。其余比照我市缴存职工贷款流程处理。

 

第七条  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只能办理一次异地贷款。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元月1日起施行,由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以往异地贷款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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