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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邮编]浙江省绍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绍住金管〔2016〕4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2-08 点击: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

 

绍住金管〔201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新型城市化建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创新,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充分保障职工权益,不断创新管理服务,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区别对待、稳步提高,允许用人单位暂按最低的缴存比例为农民工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随企业效益提升逐步提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一步建缴到位;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二)目标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政策宣传和舆论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扩面重点。以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继续抓好非公企业扩面建制工作。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

  (一)降低缴存门槛。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绍兴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二)放宽提取条件。

  1.在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提取材料简化为乡镇级及以上土管部门或建设部门出具的修建房批准文件和支付费用凭证。

  2.放宽离职提取条件。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可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材料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明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地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可直接申请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材料为户籍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农民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实际房租和物业费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为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和物业费缴纳证明。

  (三)放宽贷款政策。

  1.放宽贷款条件。鼓励外来务工人员来绍务工,外地户籍职工来绍务工,在本地就业并续交住房公积金的,中间因工作手续原因出现短暂停缴,停缴期在2个月以内,满足我市其他贷款条件的,凭外地缴存证明视同连续缴存,在购房时可按相关规定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支持异地贷款。在外地就业,在本市购房,符合我市异地贷款政策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提供证明出具、联络协调等工作。

  三、成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中心

  根据我市企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减轻缴存主体办理公积金业务的人员和财务成本,拓宽公积金缴存渠道,面向非公企业及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服务中心。对中小企业主要提供公积金业务代办服务,对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社保自交模式,办理托管代缴。托管代缴人员,也可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四、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

  (一)加强归集扩面工作。着重抓好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不断健全已建制职工缴存制度,推动企业提高低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体现制度公平性,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稳步增长。

  (二)推进资金统筹调剂。进一步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统筹调剂,不断提升资金使用率,最大限度发挥自有资金效率。

  (三)充分利用商业性贷款资金。深入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科学合理运用流动性贷款资金,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情况下,保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有效应对流动性不足风险。

  (四)探索贷款资产证券化。把握国家政策导向,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进一步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拓宽公积金资金筹集渠道,最大限度保障职工住房消费需求。

  五、强化保证措施

  (一)强化目标考核。继续深化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考核,以考核为抓手,加大各级政府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力度。

  (二)强化部门联动。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协作联动,配合人力社保等部门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条款列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纳入集体协商范围;配合总工会等部门,将非公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及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先进的重要条件;要加快信息联网共享,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人力社保、民政、市场监管、产权登记、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企业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加大催建催缴力度。

  (三)强化行政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要通过信函、电话、上门、下达限期建缴通知书、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未缴、欠缴企业进行催建催缴,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企业,严格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从重处罚。选择部分规模大、效益好但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开展联合集中执法,实现重点突破。

  (四)强化舆论监督。要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红名单”制度,每年披露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进展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要积极主动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知晓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风险防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防控机制,规范缴存提取政策,会同承办银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对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恶意欠缴、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为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予以提前追回,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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