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用的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高效、安全、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子女购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借款人与子女或父母共有的住房,均认定为名下住房。
二、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连带责任,父母或子女不可作为共同借款人。成年未婚购房人的父母可作为担保人。
三、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录入时间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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