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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邮编]浙江省绍兴市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3-17 点击: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各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2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考核,引导和督促承办银行配合中心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更好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业务范围

 

  (一)考核对象: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业务范围:包括制度扩面、贷款业务、综合业务、归集业务等四个方面。

 

  二、考核办法

 

  业务工作实行按月考核。相关业务处室须于每月10日前完成考核,考核结果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其中,制度扩面按照考核结果按月奖励存储资金;其他业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评分指标,具体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绍住金〔2015〕17号)执行。

 

  三、制度扩面考核细则

 

  (一)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周期末各承办银行累积的扩面人数清零。

 

  (二)一个考核周期每家承办银行设定500人的扩面任务,考核周期内新增扩面人数在500人以内(含)的,按照10万元/人的标准进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奖励,500人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1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奖励。

 

  (三)承办银行当月扩面考核结果人数不足30人的,累计计入下一月份,匹配扩面奖励资金后清零。

 

  (四)资金不足以匹配当月扩面考核应奖励资金的,累计计入下一月份,可跨考核周期累计,直至兑付考核配套资金。

 

  (五)对现考核周期前已开户单位的新增人员,承办银行确有进行扩面动员并增加缴存人数的,不按月兑现,在考核周期末根据一个周期内银行扩面报备情况和单位实际净增缴存职工数进行考核认定。

 

  (六)新增职工连续缴存期限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已兑现资金存储奖励的新增人员,在认定新增的同一考核周期内封存或销户的,按照实际人数在当月考核结果中核减。当月扩面人数不足以抵扣核减人数的,可作连续累计。

 

  (七)以下单位新增职工,不作为银行扩面成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新增人员;

 

  2.上市企业的新增人员;

 

  3.应缴住房公积金未托收到账的新增人员。

 

  (八)承办银行在县(市、区)范围内扩面,并在分中心开户缴存的,一律由相应分中心负责考核,不跨区域匹配奖励资金。

 

  (九)一家建制企业出现两家以上承办银行申报扩面成绩的,均不计入考核结果。

 

  四、贷款业务考核细则

 

  1.根据各承办银行当月末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占比和当月放贷笔数(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确定考核基础分。基础分=(承办银行月末贷款余额/月末贷款总余额)×100+(承办银行当月放贷笔数/当月放贷总笔数)×10。考核当月承办银行贷款逾期率高于0.01%的,基础分值清零。

 

  2.出现以下情况,在基础分中相应扣减:

 

  (1)贷款资金充足情况下,承办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致使中心审批同意的纯公积金贷款1个月以上未发放的,每一笔扣2分;

 

  (2)承办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手续,致使中心审批同意的公转商贴息贷款1个月以上未发放的,每一笔扣2分;

 

  (3)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考核当月贴息计算错误的,每一笔扣4分。

 

  (4)承办银行审查认定借款人资格、资信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书面反馈,未经中心确认直接放款或拒绝放款的,每一笔扣2分;

 

  (5)贷款发放没有在公积金系统同步录入的,一次扣5分;贷款账号等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添加有误的一次扣3分;抵押办理完成后,未经中心审核发放贷款的,一次扣5分;

 

  (6)擅自更改中心审批要素,包括贷款方式、金额、利息、年限、主贷人等信息发放贷款的,当月考核得分置零。

 

  五、综合业务考核细则

 

  采取基础分上相应扣减的考核办法。基础分由两个部分相加组成:一是固定基础分,公积金卡制卡行固定基础分25分,其余业务承办银行固定基础分20分;二是上月底贷款规模(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排名分,第一名得10分,每下降一名得分减一分。

 

  在基础分值上进行扣分。扣分项目为:

 

  (一)贷款综合管理

 

  1.出现多月连续逾期,在基础分中相应扣减:

 

  (1)当月出现连续三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发生一笔扣1分;

 

  (2)当月出现连续五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发生一笔扣2分;

 

  (3)当月出现连续六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发生一笔的扣8分;

 

  连续逾期三期以上,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不扣分。

 

  2.承办银行未开设公积金业务专柜和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的扣5分。

 

  3.承办银行每月5日前(节假日酌情考虑)向中心报送各类特种凭证、月报表、逾期明细表等资料,逾期不报或者出现漏报的,每次扣5分。

 

  4.报表出现差错的,每次扣3分。

 

  5.承办银行发生的放款、还款等业务需在3日内向中心发送相关数据,延迟发送的,一次扣4分。

 

  6.每月3日前发送上月逾期信息,延迟发送的,一次扣4分。

 

  7.发送数据出现差错的,视误差情况,一次扣4-10分。

 

  8.次月月底前移交当月发放的贷款档案,未移交或未完全移交到位的扣10分。

 

  9.承办业务过程出现其他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10.经核实确系承办银行存在过错,致使发生诉讼事件或投诉纠纷的,出现一起扣5分。

 

  (二)制卡综合业务(仅对公积金卡制卡行进行扣分)

 

  1.因银行原因公积金卡提取业务次日未到账的,发生一次扣0.5分。

 

  2.每月20号之前完成上月新开户职工公积金卡制卡工作,未完成的,每延迟一天扣1分。

 

  3.银行方公积金卡数据信息修改须及时准确提交中心,做到数据同步,出现差错或不同步的,发现一起扣1分。

 

  4.公积金卡未在制卡后一个月内发放到位,每一起扣0.5分。

 

  5.无故将公积金卡进行销户,发现一起扣1分。

 

  6.发生的扣分以制卡行5分固定基础分扣完为限。

 

  六、归集业务考核细则

 

  (一)该项考核仅限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

 

  (二)采取基础分上相应扣减的考核办法。设定两家承办银行固定基础分各50分。

 

  (三)当月实际托收金额每高于平均托收金额10%的,基础分加5分, 实际托收金额每高于平均托收金额20%的,基础分加10分;当月实际托收金额每低于平均托收金额10%的,基础分扣5分, 托收金额每低于平均托收金额20%的,基础分扣10分,以此类推。

 

  (四)出现以下情况,在基础分中相应扣减:

 

  1.因银行原因出现缴存单位连续两月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2分;

 

  2.因银行原因出现缴存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5分;

 

  3.新开户单位建档不成功,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2分;

 

  4.新开户单位建档不成功,导致连续两个月以上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5分。

 

  七、其他规定

 

  (一)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缴存职工提供虚假的贷款或还贷材料被发现的,除制度扩面考核,其他项目当月不计考核成绩。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对承办银行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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