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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商贴息贷款_公转商贴息贷款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3-30 点击:
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无法及时发放公积金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先按照公积金中心的审批额度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放贷银行利差补贴,待公积金资金宽裕时,再以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一、公转商贴息贷款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职工申请的公转商贴息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二、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须同时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与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制度规定。

  三、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次月起的每月20日,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同时设定为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贷款置换前,银行对借款人享有全部债权。贷款置换后,如属组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和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对借款人分别享有债权;如属纯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享有全部债权。

  五、公转商贴息贷款正常运作所产生的利差补贴,由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结算,与借款人无关。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而产生的罚息及复利,由借款人自己承担,公积金中心不负责贴息。

  六、贷款置换前,借款人不能申请办理按月转账还贷提取业务;如申请提前归还公转商贴息贷款,须先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

  七、贷款置换后,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按照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所留的电话、短信、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把贷款置换情况通知借款人。如借款人变更联系方式,或虽未变更联系方式但公积金中心或银行无法有效通知,通知与否均不影响贷款置换的效力。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贷款协议:

  1.借款人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情况之一的;

  2.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及以上的;

  3.借款人提供或通过第三人提供的资料、文件存在虚假、失约、非法情形的;

  4.借款人牵涉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或涉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

  5.借款人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未按约偿还本息的;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7.抵押人出租抵押物或抵押物发生变故(如拆迁等)未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并征得同意的;

  8.公转商贴息贷款四方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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