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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_湖北省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11 点击: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29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利)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的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7号)的部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决定,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2月1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14年11月 28日至12月5日)。各地要采取送法上门、发放张贴宣传品、举办咨询讲座、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依法维权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督促各类用人单位对2014年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2月1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5年2月2日至10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明确要求,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见附件1)。各地要比照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联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 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合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工资支付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信访、发改、财政、国土、工信、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 〔2014〕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的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处理程序,发生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切实做好稳控和处置工作。发生因欠薪引发的进京赴省上访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并采取有效措施稳控事态,解决问题。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工资拖欠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督促采取措施解决。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材料。

 

1.请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前,将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专项检查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务于2015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专项检查情况表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3件,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稿)。

 

联系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0311-88616308,8861630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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