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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2017]189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次数提出明确要求,现根据通报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口径明确如下:
一、停止发放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下同)记录为准。
二、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共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各自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转让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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