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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福建省龙岩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龙房公委〔2017〕2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9-12-30 点击:

龙房公委〔2017〕2号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购房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通知》(闽建金〔2017〕1号)要求,经2017年3月29日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审议,决定对《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定》)和《龙岩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5万元调整为45万元,永定区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漳平、上杭、连城、长汀、武平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 35万元。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可贷额度仍为10万元。

调整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的房产信息为准,住房套数认定不包含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

(二)暂停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95%,按相关规定恢复办理。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年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不含信用卡正常状态债务)年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

1.家庭年收入包含列入和未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全部工资、津补贴、住房公积金、各类绩效工资、退休工资、对科研人员发放的课题费,以及精神文明、平安建设考评奖等。

2.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有缴存公积金,且申报的年收入折算月收入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超过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应提供其近一年相对应的银行工资账户进账明细原件;其他共同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其近一年相对应的银行工资账户进账明细原件,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账明细材料认定其家庭年收入。

(四)取消原《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增加担保人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再提供担保人。 

(五)夫妻一方为龙岩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另一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视为借款申请人家庭夫妻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收入可计入家庭收入,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

(六)增加原《贷款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关受理贷款应提供资料项:

 1.由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单位出具的贷款调查书面报告;

 2.由龙岩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龙岩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照双方签订的《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履行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停止龙岩行政区域外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九)对在岩创业就业的18周岁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以下简称台湾青年)在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基础上,实行以下特殊支持政策:

1.允许在岩有工作单位的台湾青年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账户身份证信息栏应填写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号码。

2.台湾青年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台湾青年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材料和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十)楼盘项目或其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取消开发企业的担保资格,暂停办理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恢复正常后,再予恢复。

1.参与公积金提取骗取、套取,以及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骗贷、套贷的;

2.其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不按规定履行担保责任义务的;

3.开发企业的销售专户、基本户等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的;

4.开发企业的信用不符合《贷款管理规定》信用良好规定条件的;

5.开发企业超过50%股权被冻结查封的;

6.开发企业的主要股东(前三大股东以及持有股权合计超过50%的几位大股东)的信用不符合《贷款管理规定》信用良好规定条件的;

7.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不符合《贷款管理规定》信用良好规定条件的。

(十一)房地产评估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具价格虚高房产评估报告。一经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评估资格。

1.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不实,造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法院拍卖处置房屋回收贷款产生损失的;

2.经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再审部门认定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属于虚高的;

3.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属于虚高的。

(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及时筹措资金满足职工购建房贷款需求,当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超过95%,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当地财政、商业银行借款,开展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进行融资;

2.开展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业务;

3.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发放采用轮候制。

(十三)为有效防范骗贷、套贷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缴存职工追加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交明细、银行工资账户进账明细等证明材料。

对于社保缴存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一致的,就低认定其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对未正常缴交社保、社保与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或无法提供银行工资账户进账明细的,拒绝其贷款申请。

(十四)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2.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3.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当地媒体予以曝光。

二、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职工在福建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或配偶购建房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工作证明(以社保或公积金缴交证明为准),与直系血亲(含其配偶)共同购房的,可提交直系血亲(含其配偶)购建房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工作证明代替。无法提交规定材料的,不得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调整原《提取管理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办理逐年提取冲还贷或按年一次性冲还本金业务,每个缴存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取方式。

(三)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对受理环节发现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没收申请材料,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将其列入中心信用黑名单,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2.对职工已造成骗取、套取事实,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将其列入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3. 对职工已造成骗取、套取事实,在限期内未全额退款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其列入中心信用黑名单,自足额退款之日起八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4.职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职工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请当地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5.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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