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
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二)租赁普通住宅
1.提取人的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
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三)无房提取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请关注第三点)、《个人住房
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外市户口职工提供);
4.户口簿(本市户口职工提供)。
二、提取金额及间隔规定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按租金全额提取;
2.租赁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提面积为144m²以下,租金单价为23元/平
方米以下,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在我市无房产申报提取的,个人提取额度为:居住所在区公布的上年度公租房平
均租金标准的70%×30 m²;
4.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不低于500元;
5.每年提取划账一次。
三、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自动划拔的形式进行,因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账
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目前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制定依据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四条(六);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
知》(建金[2015]19号)第一、二、三点;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办法的通知》
(佛房金管〔2016〕63号);
六、办理地点与时间
详见http://www.fsgjj.gov.cn 首页的“电话、地址、时间”或“联系我们”栏目。咨询电话:12329、12345 。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