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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关于印发丽水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丽水市关于印发丽水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15〕9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09 点击:
关于印发丽水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丽水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更好地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丽水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每月500元;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二)月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丽水市无自有住房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地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各自的基础材料,一起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各自的联名卡账户内。
四、骗提套取行为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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