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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江苏省苏州市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1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09 点击:

关于调整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房金规〔2016〕1号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精神,现对《关于对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行补贴的通知》(苏房金规〔2013〕6号)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未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至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二、未使用年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补贴比例为4.75%上浮20%后与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2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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