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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手续费_西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手续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29 点击:

  西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需要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持提取证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职工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理中心必须首先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使用,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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