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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贷款政策|大连公积金贷款程序有哪些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1-30 点击: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为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银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 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已做审批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人自然情况、借款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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