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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详解湖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02 点击:

  2016年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2016年年度调整和验审工作,于6月20日前调整规范到位。


  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手续


  1、申报条件


  (1)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2)经营发生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申报程序


  (1)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单位提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经过税务部门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提供书面决议。


  (2)单位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单位提供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过税务部门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审议通过并提供书面决议。


  3、审批程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审查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各县区申报对象由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审查),并填写审核意见,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有关要求


  申报单位要如实申报具体情况,不得虚假申报,如属虚假申报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批准缓缴的单位,其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扣不缴;如单位继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将代扣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缴存专户,代扣不缴的,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处理。对至今未建缴住房公积金、也未办理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县区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本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暂按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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