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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台州市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关台州市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4-06-17 点击:
关于调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台房金管办〔2015〕8号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2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
      1、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二、职工从外单位转入公积金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外单位的公积金缴交时间可合并计算,其中因转移过程而停缴的,补缴后,视作连续。
      三、所购住房及抵押物价值等满足相关要求,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事项仍按原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本通知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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