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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四川省德阳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公积金管发〔2016〕1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6-17 点击:

德公积金管发〔2016〕1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功能,支持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规范信贷工作,防范信贷风险,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坚持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原则;坚持主任分级授权、审贷分离、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三级记账对账规避风险的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缴存职工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工作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全国范围内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国范围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购建本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户;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四)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总额的首期付款金额;


(六)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七)申请贷款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填写完整、附件齐备、印鉴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附件包括: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月还款额占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月工资基数合计大于50%时提供)、已付房款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交易税票及售房人的银行储蓄卡账户信息;

(三)提供借款人夫妻双方由人民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四)组合贷款的提供加盖了委贷银行印鉴的《组合贷款申请表》;


(五)主借款人房屋产权占比50%及以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六)德阳市外缴存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七)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信息。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额度、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最高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第九条 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首付款标准


(一)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包括二手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二)对首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购买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20%。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计算公式


(一)首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80%×申贷调控系数(不超过50万,超过50万的按50万计)


(二)二套住房贷款额=总购房款×70%(或80%)×申贷调控系数(不超过50万,超过50万的按50万计)


*申贷调控系数=申贷调控额÷[总购房款×80%(或70%)];分值大于40% (含),该系数为1;介于30%(含)—40%时,该系数为0.9;介于20%(含)—30%时,该系数为0.8,介于10%(含)—20%时,该系数为0.7;小于10%时,该系数为0.6。


*申贷调控额=申贷户夫妻双方上月末公积金缴存额×贷款期限(月份)+申贷户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审批。初审人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复核,复核无误提交复审,复审完毕后提交审批;


(三)签订借款合同。审批完毕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委贷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委贷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划款流程;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审核通过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五)办理时限控制。由开发企业进行个贷资料预审,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有效性,提高审批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料真实、齐备、填写正确的情况下,将贷款申请、受理及审批过程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借款合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抵押权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委贷银行履行相关手续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放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正常还贷


(一)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适时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即“利随本清”;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三)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四)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1、罚息;2、利息;3、本金;


(五)借款人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公积金余额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含配偶)。划款顺序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仅限德阳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2、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仅限德阳范围内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3、借款人个人银行还贷账户内资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


第十五条 提前还贷


(一)提前还贷按《委托贷款协议》执行。共分为两类:提前一次性还贷、提前部分还贷。公积金贷款户在正常还贷满一年后申请提前还贷的,可直接在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户正常还贷未满一年申请提前还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


(二)借款人在正常还款状态下,可提前一次性还贷和提前部分还贷。提前一次性还贷,借款人一次性地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的本息,还款终止。提前部分还贷,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当期的实际天数计算,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的整数倍。


第六章 办证担保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办证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委贷银行签订协议,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办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贷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行办证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贷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受委贷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造成逾期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纳入个人征信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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