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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算法]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0 点击:

贷款指南

一、 操作流程
 

二、贷款条件

 

1.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在申请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或其配偶在婚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婚后任意一方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7.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得用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三、贷款受理


  (一)基础性资料(以下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单身的现场签署声明函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20%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2份;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2份;凡所购普通自住住房为二手房,提供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2份;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50%的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书2份;

 

6.还款银行卡复印件2份;

 

7.借款人及配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证明。

 

8.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担保人需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资格),除需提供以上1-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

 

9.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较大的,可提供工资流水或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资料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以下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

 

1.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

 

2.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

 

3.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2份,所购二手房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契税及增值税发票(贷款审批后,抵押办理前交付)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认可的有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原件2份。

 

4.购买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等实物安置房,须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相关协议及合同原件3份,房屋补偿面积不足安置住房总面积30%的,需补交差额部分房款,并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2份;房屋补偿面积超过安置住房总面积30%的,补偿面积等同于交纳首付款。

 

5.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份、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造自住住房的证件材料复印件2份,分支机构认可的建房屋封顶后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或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或速评表原件2份。

 

6.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房合同原件、所翻建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封顶证明材料原件、工程概预算书复印件各2份。

 

7.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复印件、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大修合同、大修预算书、分支机构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原件各2份。

 

      四、贷款审批


  (一)贷前调查


  1.借款人是否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


  2.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项目调查。


  (二)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夫妻双方共同在我省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50万元;在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购买二手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在海口市、三亚市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市县不超过30万元;购买二手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建造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80%;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70%;凡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需费用的50%。

 

  3.借款人(含联合借款人)月收入加月住房公积金扣除借款人月还款本息额及其他负债额后,家庭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人均生活保障标准。

 

  (三)贷款期限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二手房房龄+贷款期限≤35年;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四)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五)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具体还款方式为: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直属局应当自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合同签订


  具备预签订借款合同条件且借款人愿意预签订的,应于受理时预签订借款合同,否则,在具备签订借款合同条件后,受委托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贷款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抵押、质押、保证人保证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公有住房或二手房的,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已设立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分支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三)保证担保。由分支机构认可的法人、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七、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认抵(质)押手续办妥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转入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贷款回收


  (一)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借款人可随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要求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使用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1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由直属局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以下的,直属局、委托银行可根据借款人逾期情况,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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