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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方法是怎样的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8 点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方法?


  一、申请条件


  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职工符合5个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


  1、承租本市廉租房的;


  2、享受本市廉租房货币补贴的;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


  其中,前款第(一)、(二)、(三)项,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材料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承租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原件以及经户籍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产权经营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原件。


  (五)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本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六)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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