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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查询_山东省莱芜市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7-29 点击:

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改进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增加以借款人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


一、购买已取得房屋产权现房,并符合房管部门抵押要求,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所购住房抵押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购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现房,借款人持网签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所购住房抵押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购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期房,借款人持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到中心服务大厅审查。审查合格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后,委托银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手续后发放公积金贷款。此类贷款增加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期限自借款人所购住房预抵押开始,至借款人所购住房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移交委托银行时终止。


四、委托银行应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承办以下事项


(一)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项目、开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写出《银行审查报告》并提交准入申请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备案。


(二)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规定,在与借款人签订《莱芜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基础上,同时协助借款人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委托银行管理。


(三)委托银行应按照自营性贷款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的2%-5%及时足额收取保证金,对保证金账户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增加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的,委托银行直接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开发商在委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内。


(五)根据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大风险防范力度切实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1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应由委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对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评估的住房,由委托银行按照自营性贷款办理,通知借款人到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委托银行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司法诉讼。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经催收仍未及时足额归还的,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由委托银行提起并参与诉讼。


五、市公积金中心对准入楼盘项目实行“市中心准入、全市通用”制度。已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准入的项目,在批复有效合作期间内,购买该项目住房的职工可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区分公积金缴存归集点。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已准入楼盘的银行中自由选择。市公积金中心网站定期对外公布准入楼盘项目及委托办理银行及业务合作期限名录,方便借款人查询。

六、异地购房不得采用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七、给未成年子女购房不得采用以所购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


八、原《莱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保证人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担保方式继续执行。
 

                           莱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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