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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2-19 点击:

  1、问: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哪些?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面的好处?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一是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是职工积累住房储金的一个途径。职工发生规定的住房消费支出时,可以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解决部分自筹资金来源;二是职工购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减轻职工还款压力;三是具有一定社会保障功能。职工的退休时可以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用于养老。


  4、问: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起止时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5、问: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没计息?如何计息?


  答: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有计息,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按年结算,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6. 问:南平市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规定吗?


  答:有。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最高缴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我市市辖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南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1471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限额为3064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低缴存限额暂按上年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按各县(市、区)职工最低月收入为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各县(市、区)职工最低月收入分别为:930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830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每月单方最低缴存限额分别调整为:47元(延平、邵武、武夷山、建瓯、建阳)和42元(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执行。


  7、问: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上如何列支?


  答:(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 者在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8、问: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如有多个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不能,每个职工只能开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如有多个账户,需选择一个账户保留,其余账户存储余额全部转入保留账户进行合并。


  9、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2年。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到本省其他地市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六)生活困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七)工作调动并且户口迁出本省,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触犯法律被判刑罚的;(十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十三)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0、问:职工夫妻双方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每年实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超过部分是否也能取出来?


  答:不能,但超过部分可用于提前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1、问:个人消费性贷款,能提取公积金还贷款吗?


  答:职工办理消费性等非购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2、问:大修是指什么?是否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答: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需要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13、问:装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4、问:职工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5、问:职工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在没有自住住房的情况下,职工租赁房屋居住,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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