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公积金发〔2015〕 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2015年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缴存比例
按单位12%、个人12%标准执行。
三、缴存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
1.行政单位: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上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机关考核奖励四项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组成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新招录人员为试用期工资;津贴补贴组成为: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无线通讯补助费;上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数为准;机关考核奖励按“万名群众评议机关”结果良好档次所对应的各职级标准计入基数。
2.事业单位: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津贴以及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四项组成。其中基本工资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新招录人员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绩效工资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批复水平数为准;年终绩效考核奖按照人均二万元标准计入基数。
事业单位实行限高保原基数的方法:一是对绩效工资批复水平较高单位,列入公积金缴存基数中的绩效工资作上限控制,上限控制数为基准线上浮30%。二是对月人均缴存额增加超150元的单位限增量150元(单位部分);对月人均缴存额减少的单位不再调整,允许保留原缴存基数。
四、调整时间及步骤
1.本次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调整办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底。
2.本次调整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请各有关单位登录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下载有关调整表册(具体操作见年度调整工作操作说明)。调整表册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专柜。经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和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审核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五、其他
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最高缴存限额控制在508元。
联系电话:205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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