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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关于调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住房公积(哈公积金发〔2016〕14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8-10 点击:

中心各办事处,铁路分中心,受委托银行:

 

2015年10月20日,中心出台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暂行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公积金借款人偿还贷款,提高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的服务能力。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受众面,中心决定于2016年5月10日开始,将公积金借款人签订还款协议时,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含)以上”调整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3倍(含)以上”。对已办理签约还贷(留足6个月缴存额)的借款人,政策调整后,按新政策同步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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