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比例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缴存单位,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控制缴存基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马鞍山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马鞍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国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区间内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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