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无锡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8%-12%区间内,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此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上一年度微利或亏损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至企业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微利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不低于6%,亏损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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