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缴存人2015年度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求得,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见角进元,计算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6550元,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可按不低于1660元标准按实确定。
二、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手续的企业,原缴存工资基数低于1660元的,一律按1660元予以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2016年7月10日至7月25日。
特此通知。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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