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房金管〔2016〕46号
各缴存单位: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我市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2016-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四、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
五、本汇缴年度“限高保低”标准
1、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5元。
2、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1825元(4365元×5倍=2182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619元/月。
3、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95元(4365元×3倍=1309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142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71元/月。
4、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8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3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24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2元/月。
六、具体要求:
1、汇缴基数核定时间:截止2016年8月31日。
2、到中心网站(www.pt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
3、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4、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
5、缴存单位应为全员职工按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未能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办理。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披露。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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