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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_贵州省贵阳市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操作细则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9-22 点击: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规范为缴存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审计等原因需要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合规性缴存情况证明的,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条所需资料。

 

  (一)缴存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单位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即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则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单位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核缴通知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社保部门出具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的相关证明。

 

  6.单位近三个月《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存在差异、使用派遣职工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若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未按规定时间开户的相关材料。单位再次申请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时,若上次已提供过相关证明材料的,本次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上次中心出具的《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无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有能够说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

 

  3.单位若使用派遣职工并委托派遣单位(劳务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合计人数等),并加盖派遣单位公章。

 

  第四条 受理部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受理部门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

 

  第五条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综合业务处收到单位申请后,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须按照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单位经办人员需补交的资料。

 

  (三)综合业务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报送中心稽核执法处审查。

 

  (四)稽核执法处对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方面的投诉以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贵阳市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

 

  (五)综合业务处根据初步审查情况与稽核执法处审查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缴存情况证明的意见,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综合业务处须报请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

 

  (六)审议小组由中心综合业务处分管领导、综合业务处、稽核执法处、会计核算处、纪检监察室及单位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人组成。会议决定以纪要形式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执行。

 

  (七)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由综合业务处拟文出具《贵阳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一式三份);不同意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应说明理由。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则应要求其进行整改。单位存在漏缴、欠缴等情况的,应当进行补缴。一次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分批补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后,单位可以分批补缴,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六条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且无违规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遇特殊情况的,于三个工作日内经中心单位合规缴存证明审议小组审议后做出相应答复。

 

  第七条实施时间。本操作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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