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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邮编|黑龙江省大庆市庆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公积金发〔2016〕3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09-25 点击:

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全体市民: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6〕20号)的有关规定。大庆市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自2016年7月起,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签订《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履行《协议》款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范围:

 

 1、从事自由职业,有收入且能够长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龄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大庆市居民。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自由职业,已封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缴存开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市户口薄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的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三、缴存基数和比例的确定及调整

 

1、缴存基数采用5档固定标准,缴存人依据自身收入情况确定。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2、缴存基数标准和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可在每年市管理中心下发调整基数文件的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3、市管理中心每年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一调整缴存基数标准。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缴存人提供本人的借记卡或存折,与市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市管理中心依《协议》规定按月进行托收。

 

2、缴存人因个人原因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管理中心将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封存后再启封的缴存人,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3、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续6个月欠缴并未履行法定缓缴程序的,将按同期同档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高利率计算还款额,在恢复正常缴存并全额补缴后,可再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还款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

 

   1、缴存人符合《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庆政发〔2012〕18号)或《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12〕17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提取或贷款。

 

2、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由市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账户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结息等业务,依《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政发〔2008〕25号)执行。

 

3、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出具虚假相关材料的,经市管理中心查实,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缴存人暂停所有公积金相关业务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发放贷款的不予发放,已发放贷款的提前全部收回。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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