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
根据《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房〔2015〕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作微调并自2015年5月25日起执行。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户,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不再区分单双方缴存。
二、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购、建自建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管理中心认可总房价的70%;第二次使用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管理中心认可总房价的60%。
三、借款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管理中心认可其还款能力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借款人的还款年龄,最长到退休年龄后5年(目前退休年龄男职工按60周岁,女职工按55周岁计算)。
四、贷款发放后,借款职工每月应当按时足额偿还住房贷款。借款职工在1年内如出现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者有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情形的,暂停借款人及所有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待其偿还所欠款项并连续正常还款6期以上方可领取住房公积金。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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