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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邮编】浙江省嘉兴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0-03-13 点击:

各县(市)分中心、市中心各科室: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
办公室         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5日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和受惠面,支持个人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个人缴存托管账户管理。


第三条 个人缴存托管是指缴存托管对象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四条 缴存托管的住房公积金归缴存托管对象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对象、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缴存托管对象为:本辖区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缴存托管的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辖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三)正常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满24个月;


(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 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第七条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确定。具体缴存工资基数由申请缴存托管人员自主填报。
第八条 缴存托管对象的缴存比例暂按8%执行。


第九条 缴存托管对象的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第四章 申请材料、办理程序


第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薄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两年个人征信记录原件;


(六)最近24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缴存托管对象,持规定材料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缴存登记:


 (一)办理个人缴存托管账户设立,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附件1)。


 (二)缴存托管对象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签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委托收付款协议书》(附件3)。


 (三)每个缴存托管对象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缴存托管对象需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前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从缴存托管对象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委托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数据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存托管对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缴存托管对象应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工资基数调整。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工资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则由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缴存托管对象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附件2),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缴存托管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托管对象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封存其账户。


第十六条 缴存托管对象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催收无效后可封存其账户;如重新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缴存托管对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缴存托管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提取、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缴存托管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缴存托管对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计算到退休年龄。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二十条 缴存托管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并暂停缴存托管对象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缴存托管对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连续停缴达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限期追回公积金贷款本息,对限期不能追回的,将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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