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住房公积金 > 【湖北省襄阳市属于哪个市】湖北省襄阳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公积金〔2016〕15号)

【湖北省襄阳市属于哪个市】湖北省襄阳市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襄公积金〔2016〕15号)

来源: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5-10-21 点击: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支取范围、程序、额度作出如下调整: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超过房价总金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离、退休的,单位办理封存后,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本市户口职工需封存三个月后,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非本市户口职工需在单位办理封存后方可办理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五)出境定居的,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取额度不超过还款总额;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支取额度不超过8000元;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单位办理封存后,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九)调离本市的,单位办理封存后,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单位办理封存后,予以全额支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十一)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满十二个月支取一次,每次支取额度不超过30000元。


   二、符合以上住房公积金支取情形的,所需资料仍按《关于印发〈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襄公积金〔2015〕42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